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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刘**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刘**于2014年11月征用武庙**汪楼组村民肖*中的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6.04亩(403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厂房已建成。所占用土地符合《武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对刘**作出了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共计72576.00元。(4032㎡u0026times;18元/㎡u003d72576.8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6日送达了固国**告字(2015)第041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刘**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刘**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对刘**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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