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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刘**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刘**占用石佛店乡石佛店乡瓦房村土地开始动工建新型农村,占地面积11.40亩(760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其所占土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符合《石佛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2月2日对刘**作出了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每平方米20元(7602m2u0026times;20元/m2u003d152040元)的罚款。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刘**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3日送达了固国**告字(2015)第012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刘**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刘**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对刘**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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