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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武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文武不服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信阳**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文武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文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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