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行政处罚一事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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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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