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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源局申请执行陈永学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陈**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4)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陈**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租用往流镇六里村王*、郑*、梅庄土地37亩建居民点,2013年10月开始动工平整场地修路。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陈**建居民点的行为符合《往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但其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4年7月27日对陈**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4)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处以非法占用的3920平方米一般耕地每平方米20元、3920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1533平方米水塘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3293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陈**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陈**送达了固国**告字(2014)第070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陈**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4)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7日对陈**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4)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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