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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源局与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作出的固国土资罚(2014)0706号、固国土资罚(2014)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实际占用固始县**坝社区春店组土地1.78亩(1188.59平方米)建养老院。申请执行人固始**源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的行为符合《固始县中心城区规模控制图(2010-2020年)》,但其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固始**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4年7月31日对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作出固国土资罚(2014)0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处非法占用土地1188.59平方米u0026times;3元/平方米u003d3565.77元罚款。2014年8月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又另占用固始县**坝社区春店组土地432平方米建简易房。申请执行人固始**源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的行为符合《固始县中心城区规模控制图(2010-2020年)》,但其仍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固始**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对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作出固国土资罚(2014)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32平方米的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土地432平方米u0026times;3元/平方米u003d1296元罚款。固始**源局对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的二次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未能自觉履行。固始**源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催字(2014)第0706号、固国土资罚催字(2014)第09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作出的固国土资罚(2014)0706号、固国土资罚(2014)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2014年10月20日对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分别作出的固国土资罚(2014)0706号、固国土资罚(2014)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平安老年服务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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