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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与固始职业技术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职业技术学校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陈*职业高级中学建校时的老校区属国有划拨土地。2007年固始职业技术学校以控股80%的方式受得该校,固始职业技术学校继续使用和施工建设,构成非法占地。扣除已申请有偿使用面积0.99亩,实际非法占地面积56.48亩。2012年固始职业技术学校将老校区5.83亩土地建商品房出售,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固始职业技术学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4月4日对固始职业技术学校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固始职业技术学校交还划拨的5.83亩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3888.61m2u0026times;12元/m2u003d46663.32元);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6.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37672.16m2u0026times;10元/m2u003d376721.6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职业技术学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固始职业技术学校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固始职业技术学校送达了固国**告字(2015)第012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固始职业技术学校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职业技术学校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4日对固始职业技术学校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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