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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管理局与固始县好视医眼镜超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县好视医眼镜超市作出的(固)食药监械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23日,固始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固始**眼镜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营业场所陈列有北京博士伦星悦逸彩晶钻灰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固始**眼镜超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始县**管理局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扣押物品货值8287元。2014年9月18日,扣押到期后,固始**眼镜超市将解除扣押物品留存固始县**管理局。2014年11月18日,固始县**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15年4月20日,固始县**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固始**眼镜超市作出(固)食药监械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并处5万元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固始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4日送达了(固)食药监械罚催(2015)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固始**眼镜超市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现固始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管理局对固始县好视医眼镜超市作出的(固)食药监械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固始县好视医眼镜超市作出的(固)食药监械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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