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不服被告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梁**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原告胡**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杨**、许**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诉被告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丁*联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根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殷*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固始县**管理局与固始县好视医眼镜超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固始县**管理局与固始**镜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固始**源局与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王**诉光**动物卫生监督所不服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