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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不服被告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不服被告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梁**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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