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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杨**、许**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杨**、许**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6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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