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诉被告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因情况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信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上诉人孙**因诉被上诉人淮滨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原告胡**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杨**、许**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丁*联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根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殷*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