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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诉被告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诉被告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因情况变化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山县工程建设监理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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