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殷*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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