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对其作出的浉公(浉)行罚决字(2014)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信阳**民法院指定由信阳**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