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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源局与固始县**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固始县**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2月固始县**限责任公司征用胡族铺镇胡族村柴庄组的土地建液化气站。共占地7.14亩,占地类型:其他土地2.15亩(1440平方米)、一般耕地4.99亩(3330平方米),正在施工建设中。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固始县**限责任公司所在土地符合《胡族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4月24日对固始县**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每平方米3元、一般耕地15元的罚款,合计54270元。(1440㎡u0026times;3元/㎡u003d4320.00元,3330㎡u0026times;15/㎡u003d49950.00元合计5427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日送达了固国**告字(2015)第040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固始县**限责任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固始县**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4日对固始县**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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