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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品养殖场不服湖北省**务管理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品养殖场不服被告湖北省**务管理局(下称新洲区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新洲区盐务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品养殖场与被告新洲区盐务管理局达成“原告愿意接受被告管理,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新盐罚决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再予以执行”的和解协议,并以此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品养殖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务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品养殖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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