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鄂**行非审字第0016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将非法占用的7.91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武汉市**道联合村七组;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91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270.8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1790/亩10倍)2倍的处罚;计人民币283178元(7.91亩1790元/亩2倍)。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光**公司银行存款283178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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