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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锂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锂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9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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