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道交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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