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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19日,湖北省**民法院裁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2015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青山区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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