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刘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蒲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湖**商报社执行裁定书
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湖北**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朱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邓*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汤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武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