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被执行人湖**商报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鄂人社监理(2014)13025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商报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商报社为王**补缴在你单位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共计113103.67元,其中单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81085.5元、个人应补缴32018.17元,负担执行费1597元,但被执行人湖**商报社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商报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68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