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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存应诉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存应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存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存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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