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原告袁**不服该分局作出的汉公(常)行决字(2014)3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了(2015)鄂**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原告袁**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武汉**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因本案的审判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