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谢**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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