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刘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蒲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武汉**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郝*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朱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汤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章**与武汉市**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熊**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