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松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章*松房屋拆除赔偿问题已解决,2015年11月6日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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