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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行非审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及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汉劳社监罚字(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在多次催促其履行未果的情况下,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通过人**行的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的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通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汉南行非审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及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汉劳社监罚字(201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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