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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理执法局与武汉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00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5月26以(2012)陂行非审字第001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0元,执行案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将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该公司高管人员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00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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