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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育委员会与武汉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公罚字(2014)第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1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9000元,执行案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9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提交合议庭合议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黄**育委员会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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