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30日黄州人社行罚字(2014)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615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黄州人社行罚字(2014)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18000元,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