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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该局作出的荆土资罚(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即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王**在非法占用的24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2013年4月,被申请人王**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七岭村集体土地用于农庄建设,占地面积247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上述事实有2013年12月3日国土执法检查人员对被申请人王**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所作出的荆土资罚(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向被申请人告知了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其作出该行为的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荆土资罚(2013)4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王**在非法占用的24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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