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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