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长沙**通运输局认定被申请人侯**非法营运,于2015年7月14日扣押其非法营运车辆(车牌号湘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并于同年8月7日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扣押期限即将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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