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楚见娥城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湖南**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上诉人尹**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袁**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谢**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熊**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罗**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黎**撤回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