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陈**要求确认宜章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桂阳富城钢材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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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林**、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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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