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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宜章**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不服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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