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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3日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112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曹**、王**于2013年8月16日违法生育第4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三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曹**、王**作出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112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曹**、王**征收社会抚养费1182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该决定书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现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永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3)第112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曹**、王**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11824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1675元,由被执行人曹**、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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