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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撤回与资兴市公安局起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不服被告资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依法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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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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