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不服被告资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依法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罗**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黎**撤回行政裁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欧**撤回行政裁定书
桂阳县人社局与广东宏**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卢**因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桂阳**监督局与桂**钢材店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桂阳富城钢材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