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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桂阳富城钢材店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术监督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阳富城钢材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于2014年10月15日以被执行人桂阳富城钢材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加工成品冷轧带肋钢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八条,《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湘桂)质监罚字(2014)第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为: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桂)质监罚字(2014)第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6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富城钢材店主谢**,被执行人富城钢材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桂)质监罚字(2014)第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富城钢材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湘桂)质监罚字(2014)第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桂)质监罚字(2014)第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自动向本院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及加处罚款112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233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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