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桂人社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该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