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宋**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江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洪法非诉行审字第14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洪法非诉行审字第14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洪行执字第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