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湖南省高速**队洪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湖南省高速**队洪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自行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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