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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100号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怀化市鹤**员培训中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2015年4月24日对怀化市鹤**员培训中心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怀**驶员培训中心在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084m2,恢复土地原状,尚欠罚款80840元未缴纳,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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