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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行初字第66号石**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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