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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103号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肖**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肖**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程序需完善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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