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怀化**监督局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对(湘*)质监罚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