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2015年4月20日对尹**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在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528m2,未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也未缴纳罚款13200元,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5)第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