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怀化裕源**有限公司作出的怀国土鹤罚字(2014)5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并对其余义务作出承诺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