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昕诉被告湖南省高速**队洪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接受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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