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怀化永**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怀鹤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化永**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化永**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怀化永**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