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潘**、黄**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潘**、黄**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方县征决(2014)X5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杨*、黄**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蒲**、罗**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聂**、周道南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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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杨**、彭**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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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曾用笔、黄*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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